“喂,是彭山区人民法院吗?我们是蒲江县交警大队,你们查封的车辆,在经过我县卡点时触发警报,我们已协助将其扣押,请尽快派人前来交接。”
5月15日中午,在接到蒲江县交警大队的“捷报”后,彭山法院执行局迅速组织执行人员赶往现场。
据悉,被执行人郑某某在新津县经销申请人眉山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的产品,因郑某某经营亏损,经与华港饲料协商后签订协议:在按照前期付款协议约定,抵销华港饲料承担的亏损额41.9万元后,郑某某尚欠华港饲料货款70余万元,郑某某需在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前分三次付清所欠货款,如逾期未付,则华港饲料不再承担41.9万元亏损额。但郑某某一直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华港饲料便将其起诉至彭山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郑某某向华港饲料支付货款112万余元及逾期未付的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郑某某一直未履行义务,2019年8月,华港饲料到彭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经过对郑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后,郑某某依然没有履行义务。为了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利益,承办法官进一步采取措施,倒逼郑某某主动履行义务,在对其名下房产、银行财产等资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又因其房产已经抵押,银行账户余额极少,遂在车辆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对其名下的雅阁轿车进行了登记式查封。
5月15日中午,被执行人郑某某在驾车经过蒲江县交警大队设置的检查卡点时,其车辆信息被捕捉并触发警报,随即被值班交警拦下,并通知彭山法院扣押移交。
在扣押移交的同时,执行法官向郑某某释明,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逃避执行的借口,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责任后果。郑某某当场表示,将回去筹措资金,尽全力履行自己的责任。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执行联动的制度网络已扎牢,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所遁形。(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