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逃避执行,两男子因拒执犯罪获刑

来源: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作者:韩佳宏 发布时间:2024-06-28 16:03:36

履行生效判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个人的信誉将受影响,高消费将受限制,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及犯罪。尽管如此,还是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使出“浑身解数”逃避执行。6月25日,龙马潭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两名被执行人获刑。

案情回放

龙马潭区法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武某某、曾某某应支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820元。判决生效后,因两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向龙马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邮寄、短信向两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3年8月23日短信送达了刑事犯罪风险告知书,要求二人及时履行义务并限期到龙马潭区法院说明情况。经核实,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曾某某的微信财付通账户绑定使用第三人的账户交易支出488318元,武某某名下微信财付通账户交易支出38954元。2023年12月4日,曾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投案;次日,武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投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归还李某某10万元,被告人武某某归还李某某4万元,剩余款项二被告人承诺积极归还,李某某向二被告人出具书面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4月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判处刑罚,目前在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判决

龙马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曾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并撤销前罪合同诈骗罪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提醒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案两名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但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如实报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收到刑事犯罪风险告知书后,仍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反而恶意逃避执行,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法官提醒,法律不是“儿戏”,判决也不是一纸空文,“赖”是行不通的,任何逃避、抗拒和阻碍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早日履行,才能轻装上阵,重新开始新生活,奔赴美好的明天。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