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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泸州中院通报相关情况

来源: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钟敏 发布时间:2024-06-26 09: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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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泸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全市两级法院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开展毒品案件诉源治理提升的工作情况,并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王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2年2月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 向李某鹏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共13次将毒品贩卖给郑某全、卢某、周某等人。其中2022年2 月9日,王某从李某鹏处购买毒品后,容留卢某、郑某全等4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是指行为人支配、控制的场所,如住所、饭店、宾馆等,和小汽车、轮船等相对封闭的交通工具。本案中,王某的车辆属于其管理和直接控制的场所,其容留卢某、郑某全等人在其车内一起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刘某贩卖毒品案

2023年2月4日,被告人刘某应吸毒人员黄某禄的要求,以4000元的价格向胡某镔和罗某恒购买了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某从中截留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将其余毒品交付给黄某禄并收取对方的购毒款400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代购者私自截留部分毒品的行为属于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贩毒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应吸毒人员的请求,购买毒品后私自截留了部分代购毒品,属于代购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行为,其代购毒品并截留部分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李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2023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零包贩卖毒品给他人。其中,2023年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出售毒品给罗某某时,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将张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送给罗某某,罗某某扫码付款2500元,李某在确认张某收款后将毒品放在合江县符阳街道某小区门口的保安岗亭旁边的护栏上,并告知了罗某某。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行为,即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通过他人微信进行支付结算,转移自身贩卖毒品所获毒资,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对其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

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2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合江县符阳街道“某酒店”客房登记住宿后,容留袁某某、江某、王某某(16岁)、潘某某(17岁)在该房间内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和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

裁判结果: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毒品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影响较一般成年人更为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容留2名未成年人在其住宿的宾馆内吸食毒品,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避免青少年受到毒品诱惑和危害的使命担当,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年来,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落实禁毒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扎实开展毒品案件诉源治理,一审受理毒品案件同比减少23.8%,毒情形势持续向好。审结一审毒品案件144件,生效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6人,重刑率34.1%。

强高压震慑,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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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大宗毒品犯罪分子、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等,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坚决判处死刑。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犯罪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犯罪,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关爱和保护。依法惩处零包贩卖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遏制毒品消费市场,切断毒品蔓延渠道;同时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从经济上剥夺毒品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

强协作提升,凝聚打击惩处犯罪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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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建立完善常态联席会商机制,对法律适用问题等进行研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规范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标准,就相关证据问题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会商研讨,联合行文,建立协作机制。强化毒品犯罪案件法律、政策学习,组织两级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对毒品犯罪最新司法政策开展集中学习,切实增强执法办案能力。

强品牌宣传,积极营造全民禁毒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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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泸法麒麟”法治品牌建设为引领,两级法院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线下、线上宣传活动,传递禁毒司法态度,引导广大群众投身到禁毒行动中。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旁听庭审等方式,以案说法,揭示毒品危害,震慑警示违法犯罪分子。依托“泸法麒麟”普法志愿者和法制副校长等机制,利用“开学第一课”等时间节点,扎实开展禁毒法治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禁毒法治意识。

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2024年,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厉行禁毒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持续加强毒品犯罪审判专业化、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禁毒工作相关机制,积极开展毒品案件诉源治理,构建更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推动禁毒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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