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耙耙柑买卖起争议 契约精神需恪守

来源:名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默然 发布时间:2024-06-19 11:03:32

近日,名山区法院成功调处一起耙耙柑引发的买卖纠纷案。原告重庆A公司到名山茅河镇与被告张某签订下《果品购销合同》,约定重庆A公司在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2日向张某购买15万斤耙耙柑,并就果品质量、单价等做了约定,货款在包装检斤后一次性付清,重庆A公司当场支付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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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至18日,重庆A公司每天组织20余名工人到张某的冻库装耙耙柑,张某认为冻库耙耙柑均为套袋果,按照惯例是不允许拆袋验货的,须先付钱才能出货。重庆A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果子包装检斤后再付钱。因货款支付方式理解不一致,交易无法进行。重庆A公司连续4天向派出所报警要求张某交付耙耙柑,张某坚决不同意对方包装检斤,并已将果子转卖给了第三方。双方剑拔弩张,矛盾不可调和。重庆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名山区法院百丈法庭经审查后认定:双方签订的《果品购销合同》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法官向张某指出,既已签订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包装检斤后才能要求支付货款,不能按照自己的理解先交钱再出库。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向合同外的第三方出售耙耙柑,导致无法向原告重庆A公司供货,属于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张某意识到自身的过错,当场与重庆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向其退还定金,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名山区法院将持续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大局,从护航美丽乡村建设、保障乡村社会安全、优化乡村营商环境,推进乡村诉源治理等方面,不断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升优质司法服务。

法官说法:类似于耙耙柑等水果,受到气候等自然条件和市场环境的影响,价格往往会出现浮动。为保障购销双方利益,对于依法签订的合同,双方应当详细约定供货期间、果品质量、供货数量、货款交付条件等核心条款,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约定不明导致的违约行为。同时,遵守合同约定是契约精神的灵魂,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是对经营主体诚信的底线要求。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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