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叙法执行,让生效判决“落地有声”

来源: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邱波 发布时间:2024-06-18 16:19:37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也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的最具体环节。近日,在叙州区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执行了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被执行人当庭兑现,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

案件回顾:2023年,张某和潘某与岳某三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岳某砍伐金竹楠,锯成短节每10节一捆运至公路并负责上车,每捆10元。同年10月3日,岳某第一天去砍伐竹子时,在干活过程中不慎被从竹丫枝上掉下的毛虫将左眼蜇伤,到医院检查治疗。10月21日,三方就岳某的医疗费问题经简湾村民委员会调解,并达成协议:岳某医疗费12185元,由张某、潘某各承担6092.5元。潘某当场给付完毕,张某支付了2000元、余款4092.5元向岳某口头表示三天内付清。然而到期后,岳某多次催讨,张某未给付,于是岳某将张某起诉至叙州区法院。叙州区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支付岳某医疗费4092.5元,诉讼费25元由张某承担。判决书生效后,张某仍未自觉履行,2024年2月,伤者岳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着不能让判决书“变法律白条”的高度责任感,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张某户籍所在村委会干部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但其家属在家的情况,于是驱车前往并联系村委干部,一起做被执行人家属工作,通过释法说理,要求其联系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对张某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经过多措并举,终于促使被执行人张某主动和申请执行人岳某进行联系,双方一起到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张某依协议当场兑现,本案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高度赞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涉民生、小标的案件大多看似是“小案”,但案件背后是人民群众的急难愁办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小案”静办显担当,只有脚踏实地的办好每一件案子,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叙州区人民法院长期秉持“如我在执”的理念,在案件办理中始终坚守本心、保持初心、温暖民心,让司法为民不仅限于一句口号。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