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法院自成立家事审理团队以来,致力审理家庭纠纷。在审理原告许某英与被告高某明离婚纠纷一案时,法官了解到,双方共生育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原告已第三次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三次均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认真翻阅案卷材料后,联系被告,被告承认与原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打闹,双方已分居多年,未履行夫妻义务,但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得知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原因竟是想拖着原告后,对被告详细、耐心地释法明理,同时劝解原告与被告和好,但原告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随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当日,被告仍然拒不到庭进行诉讼,在庭审中,原告申请几名证人出庭作证且举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与被告感情已破裂,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庭审后,法官再一次视频向被告做工作,了解其真实想法,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但被告依然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在仔细查看案件证据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依法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在生活中,许多人总认为如果自己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一定不敢判决其离婚。其实《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即使其中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只要查明事实清楚、符合上述情形,也可依法作出准予离婚判决。(牟玲 黄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