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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程某某非法狩猎获刑

来源:青神县人民法院 作者:曾琴 发布时间:2024-06-05 13:58:36

“癞疙宝”学名“中华蟾蜍”,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载明“150中华蟾蜍……249夜鹭”。

近日,青神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中华蟾蜍和夜鹭案件,最终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依法没收全部作案工具。

案件详情

2024年1月9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驾车分别前往乐山市夹江县某村和眉山市青神县某村采用夜间照明、使用捕捉网等方式捕捉蟾蜍245只和夜游鸟1只,而捕捉野生动物位置为夹江县、青神县划定禁猎区。后经鉴定,涉案猎获物为野生动物中华蟾蜍和夜鹭,245只中华蟾蜍物种整体价值共计24500元,1只夜鹭的物种整体价值为500元。2024年1月10日,在相关职能部门的见证下,专业人员当着程某某的面,对245只活体蟾蜍和1只夜游鸟进行放生。

案件审理

青神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野外放生,依法给予从宽处理。

生态文明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守护好绿水青山,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今后,青神县法院将持续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群众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意识,共同缔造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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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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