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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央视了! 看法官如何解决“装”出来的麻烦

来源:富顺县人民法院 作者:姚宗成 郑 艳 发布时间:2024-05-18 16:07:12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不断普及,因安装充电桩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如何找准矛盾症结所在?充电桩到底“装与不装”“能不能装”?

近日,富顺县法院富世法庭廖群法官“做客”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小区大事》栏目,通过讲述一起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纠纷,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何某为某小区地下车库某一固定停车位的所有权人,因其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便于给汽车充电,欲在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经向电力部门咨询,个人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需物业公司提供允许安装的证明材料。何某遂与物业公司进行对接沟通,但物业公司表示仅能出具车位产权证明,无法提供充电桩安装及施工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顾虑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可能引发安全意外,安装过多会导致电荷能力容纳不够。何某与物业公司协商多次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如节目内容所示,经富顺县法院组织“物业纠纷联合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联动联调,促成何某与物业公司最终达成了和解,物业公司为何某出具了证明材料,何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赠送锦旗以表感谢。

后经供电部门勘查、检测,何某的车位符合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其顺利安装上了充电桩。有关职能部门也通过该案对充电桩安装的相关政策及法律知识有了充分了解,为此进行了政策调整及作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以案说法

推进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是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依约积极配合居民个人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活动,实现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安得起、用得上、放心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第六条 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地方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姚宗成 郑 艳)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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