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南江法院:巡回审判进乡村,以司法之力守护生物多样性

来源:南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常欢 发布时间:2024-05-17 22:56:12

1715957779738528.png

1715957981338605.png

青山为背,良田衬底,在“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来临之际,5月15日,南江法院将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搬至神门乡沙坝村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并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决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没收涉案物品。

2023年3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房屋附近的山林、田边等地安放猎套、兽夹等工具捕获毛冠鹿、猪獾、花面狸、赤麂、豪猪等野生动物,共计价值73100元。2022年2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用猎套捕获黄鼬、毛冠鹿、花面狸、猪獾等野生动物,共计价值17800元。2023年6月至9月,杨某某、黄某某和鲜某某在南江县神门乡草坝村使用猎套捕获毛冠鹿、花面狸、猪獾等野生动物,共计价值54200元。其中毛冠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赤麂、花面狸、猪獾、豪猪、黄鼬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鲜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触犯刑律,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鲜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鲜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悔过,请求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南江法院当庭宣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案审理中特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对案涉野生动物的认定、种群数量、分布情况及习性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向法庭及旁听村民讲解如何保护庄稼,以及野生动物毁坏财物后的赔偿机制。

“人与自然是命运的共同体,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是保护濒危物种,对于人类后代和科学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南江山清水秀,环境优美,资源丰富,我们更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和谐共生,希望我们在今后的生产和生活中,以此为戒,自觉抵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庭审结束后,法官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向现场群众讲解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与后果,呼吁大家共同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美丽家园。

南江法院通过此次巡回审理,把身边案例转变为别具特色的庭审“公开课”,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安宁一域”的效果。下一步,南江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打击、惩治、保护、警示作用,不断织密生态环境防护网,切实用司法力量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责任编辑:杨海燕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