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执行干警“隔空”调解化纠纷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法院 作者:欧君 发布时间:2024-04-28 15:43:23

近日,江阳区法院执行局通过线上调解,促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隔空握手言和,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1714290235078.jpg

申请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一方面,承办人积极与朱某联系,但因朱某更换电话号码,多次联系无果。另一方面,承办人迅速采取冻结朱某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措施,最终,朱某主动与承办人联系。在沟通中,朱某表示他在广州务工,多次与银行就该笔借款沟通协商无果,希望在法院的主持下与银行再次磋商。随后,承办人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征求双方意见,促成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但双方都要求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此,朱某表示欲购买高铁票回泸。

综合前期沟通情况,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与双方沟通后,承办人决定采取线上调解的方式,通过微信平台“面对面”调解,双方不仅在微信群里达成了和解协议,承办人还对被执行人不按期还款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最终该案和解结案。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