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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法治问诊”守护“峨眉山茶”区域品牌

来源: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作者:李晨溪 张文佳 发布时间:2024-04-26 09: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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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之茶

则有东川之神泉兽目……

嘉定之峨眉。”

峨眉山境内气候温润、林木苍翠

绝佳的人文地理环境

孕育出“峨眉山茶”

扁平直滑、鲜醇甘爽的独特品质

成就了峨眉山

“茶尤好,异于天下”之美誉

近年来,全市围绕“一核两带两区”的产业发展格局,重点打造峨眉山“全国高山绿茶产业核心区”,建成高质高效茶叶产业带,“竹叶青”“峨眉雪芽”等本地茶企品牌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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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重要保障,也是法院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

近日,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以司法守护“峨眉山茶”为工作题眼,开展了“法治问诊”系列活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

景区里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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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吗?”

“您购买到过假冒‘峨眉山茶’吗?”

在流动人员密集的景点和商区,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法官围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内容,通过街头问答、发放典型案例手册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群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街巷里问需

“有遇到过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吗?”

“您知道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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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与峨山派出所“庭所联动”,到辖区街巷的“峨眉山茶”销售店面走访,围绕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关键点的法律保护,倾听商户和消费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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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法官们又来到大西南茶业交易市场,与商户进行了面对面的宣传、交流,针对性讲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结合本地与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进一步营造规范有序、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茶企里问难

“遇到‘职业注册人’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了?”

“高仿产品取名擦边有没有侵权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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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的法官们分别来到“竹叶青”“峨眉雪芽”两家本地龙头茶企,就企业提出的知识产权确权、驰名商标保护、信息网络传播侵权预防等难点问题,现场给予答复,引导企业规避共性法律风险,并将收集的问题建议记录整理,进一步研判,持续动态为企业提供“司法画像”,助推产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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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香清甜,离不开法治沃土的深厚滋养。下一步,峨眉山市法院将继续厚植法治沃土,聚焦服务新质生产力,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峨眉山茶”区域品牌知识产权保护贡献法治智慧。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某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是农业生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申请注册了“竹叶青”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同类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竹叶青”字样标识,该行为易引起消费者误以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原告的商标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竹叶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产品,并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系“竹叶青”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在包装上显著位置突出标注使用“竹叶青”文字标识,属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销售的同类商品茶叶包装上使用“竹叶青”文字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竹叶青”的字形、读音、含义相同,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故,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竹叶青”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商标的声誉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额为 1.7万元。

案例二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某茶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申请注册了“碧潭飘雪”商标,经原告连续不断品牌打造、宣传,已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同和较高的美誉度。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同种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碧潭飘雪”字样标识,该行为易引起消费者误以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属恶意搭乘原告的市场声誉,侵害了原告的商标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害“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系”碧潭飘雪“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及茶叶代用品,目前尚在有效期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同类商品茶叶包装盒上使用“碧潭飘雪”文字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碧潭飘雪”读音、含义相同,字形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属商标性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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