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为我主持公道,现在我的养老保险已经落实了,往后的生活终于有保障了。”近日,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吴某某将一面书有“公正执法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筠连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张建明手中,激动地说。
原来,吴某某曾系原筠连县某局下属一集体企业职工,单位未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后其所在企业几经改制,但仍属原筠连县某局下属集体企业。2007年,改制后的公司将原集体企业的财产进行变卖,吴某某参与了分配。吴某某下岗后于2012年到其他单位工作到退休,单位为其购买了养老保险。吴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后由于在新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不足无法领到退休工资,吴某某遂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认定其在原集体企业的工龄,但被告知因在原集体企业工作的部分文件、工资表册缺失,无法认定。吴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在原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
承办法官初步审查案件后,发现吴某某在原集体企业的用工事实比较清楚,确认劳动关系并不困难,但由于此段用工关系发生在计划经济年代,当时并无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且原集体企业早已解体,根据现行的社保政策,吴某某如需补缴养老保险面临着较多障碍,一纸判决是否能解决吴某某的实际问题?承办法官陷入了深思。通过对吴某某的家庭进行实地走访后,了解到吴某某的家庭非常困难,家属长年患病,无固定收入。带着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承办法官通过与几家相关的县级主管行政部门多次会商,全面研判社保政策后,通过多方合力,最终就吴某某的劳动关系认定、养老保险缴纳等问题达成共识。县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法院的判决后,及时将吴某某的养老保险缴纳事宜上报,经审批通过后,现吴某某已能领到养老保险。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近年来,筠连县法院积极践行“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用心用情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为民解忧,实心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