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成功调撤一起涉少数民族农民工劳务费用案件,有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游某安系彝族同胞,于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9日在球溪镇修建高铁站的过程中施工钻探勘察项目,施工结束并结算后,被告向其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尚欠劳务费46423.90元。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由于原告不识汉字,不懂民事诉讼程序,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难以查清事实,遂主动联系涉案工程的业主及勘察总承包人了解施工情况,并通过业主及勘察总承包人做被告及其合伙人工作,最终被告及其合伙人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6400元,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王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