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母亲节到来之际,叙永法院法官结合案例解读法律,为广大母亲送上一份“节日礼物”。
唐女士与袁先生婚后生育一子袁某,2018年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袁先生离婚,经法院调解,两人自愿离婚,孩子袁某随袁先生生活,唐女士每年支付相应抚养费,夫妻共同名下的房屋一套归袁先生所有。2020年唐女士再次诉至法院,称袁先生未按调解协议抚养孩子,至今孩子仍是由自己抚养,袁先生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袁先生一次性支付这一年多的抚养费24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调查查明,两人协议离婚后,袁先生曾去接孩子袁某,但因孩子原来一直由唐女士的母亲在带,舍不得将孩子给袁先生,且对袁先生颇有怨怼,也不让袁先生探视孩子。
案件承办人组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孩子仍随唐女士的母亲生活,两人名下的房屋暂不过户,而是用于出租,租金用作孩子的生活费,直至孩子成年。袁先生今后探视孩子,唐女士及其母亲应提供协助。达成一致后,唐女士撤回了起诉。
法官释法: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跟随谁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陈本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