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丹棱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房盗窃了二个病人的手机。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辩解其到医院准备盗窃,但未进病房也没有盗窃手机。
法院在开庭前召开了庭前会议并为被告人黄某某指定辩护,庭审中播放了证明黄某某进入失窃病房的现场监控视频。经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依法认定黄某某盗窃二部手机的事实,结合其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以及不认罪的情节,依法对其从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责令其退赔病人经济损失2570元。
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坚持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庭审实质化要求,促成该案的高效、顺利审结,切实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告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因为医院等公共场所“好下手”而心存侥幸,任何违法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刘佳 汪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