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丹棱法院优化“赡养协议”促当事人家庭和谐

来源:丹棱县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0 14:10:37

近日,丹棱法院调解一起赡养纠纷,原告李某珍在调解结束后满含热泪地说:“太感谢你们了,我今后的生活终于有着落了。”村委会干部也连连点头,称这桩困扰大家许久的赡养纠纷终于在此刻尘埃落定。

据悉,李某珍今年81岁,共生育一男三女,其中儿子已被他人领养,小女儿早前已去世,只剩下两个女儿。大女儿嫁人以后,由二女儿继承宅基地,因此李某珍一直跟随二女儿居住在自家老屋里。

近年来,李某珍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越来越差,生活上需要女儿照顾,可两个女儿却因为赡养问题吵的不可开交,令李某珍十分心痛。大女儿王某锦更是因为赡养的问题去张场法庭状告自己的亲妹妹王某芬,称她遗弃老母亲李某珍。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带着疑问,丹棱法院法官来到了李某珍的家中。据了解,在这之前,村委会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达成了协议,每年二女儿王某芬照顾母亲八个月,大女儿照顾母亲四个月,但在协议履行期间,本该轮流居住的李某珍却一直住在二女儿家里,大女儿照顾期间也就暂住妹妹家,因为生活习惯和理念不同,两姐妹经常发生冲突,严重时甚至动过手。针对此事,村委会干部也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效果不佳。

经过初步查明情况,法官了解到两个女儿并非不愿赡养老人,只是在如何赡养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于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中,法官意识到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二女儿不懂法。在对待母亲赡养的问题上采取逃避的态度,不尽赡养义务,于是法官耐心为她们普法:赡养义务,义不容辞、天经地义,一旦出现严重遗弃,抛弃老人,会承担刑事责任,遗弃罪。法官对大女儿王某锦释法,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是以获取赠予财产多少定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们不仅要守法,还要用社会核心价值观自觉引领。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两个女儿认识到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更意识到因为她们的分歧和争吵给母亲李某珍带来了感情上的伤害。通过协商,两个女儿均表示尊重母亲李某珍的意见,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二女儿王某芬照顾母亲八个月,大女儿照顾四个月,照顾期间接回各自家居住,母亲生病住院的费用由两个女儿分担并轮流照顾。

近年来,丹棱法院坚持“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以事心双解为目标,审慎审理包括赡养纠纷在内的各类家庭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弥合、修复家庭关系,办案人员纷纷使出“水磨功夫”悉心调解,杜绝“一判了之”,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用司法的温情与力量让老年人在老有所养的基础上,“养”的“安心、舒心、开心”,不断提高老有所养的质量,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