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房屋损坏后,双方当事人对如何赔偿争执不下,坚持去做司法鉴定是唯一路径么?不,在威远县人民法院干警这里还有贯穿始终的有效一招——调解。
近日,威远法院新店法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曹女士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撞到国道边上的邓某某的房屋卷帘门及屋内物品,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邓某某遂将曹女士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纠纷入院,新店法庭干警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自己房屋建成的时间比较久了,虽然事故对房屋主体没有造成过大损害,但损失依然较为严重,家人的情理阴影较大。”原告邓某某认为自己的房屋损失接近9万元。而被告曹女士及曹女士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却对这一损失结果很难接受,某保险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表示,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以往类似案例赔偿情况,原告对其所受损失的预估过高,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其主张的金额。
在法庭释明鉴定可能产生高额鉴定费用会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及鉴定结果与原告主张金额可能有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仍对事故造成的房屋价值损失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调解,只能应双方要求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损失。
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现场,立案庭干警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开展调解,“工程造价鉴定费用一般较高,而且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鉴定结果按比例分摊。”经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仍然坚持进行司法鉴定。随即,通过随机摇号选取了鉴定机构。
但是,案件并没有如常规一样,拿到鉴定结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只因立案庭干警将案件移交鉴定机构前,再次就鉴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耗时较长、费用分摊等问题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现场向已经选定的鉴定机构电话咨询费用、耗时等问题,核算了“时间账”和“成本账”,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后,当即表示撤回鉴定申请。
正是立案庭干警对做好调解工作的坚持和执着,该案回到新店法庭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最终案结事了,实现了质量、效果、效率的有机统一。
组织鉴定是为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工作,将鉴定工作与开展调解深度融合,把调解工作贯穿始终,这是威远法院践行“办案就是治理”理念的务实举措,也是干警能动履职的生动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