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属于生活必需品、易损耗品,日常维修车辆对保证乘车人、驾驶人的安全非常重要。然而,本案却在维修过程因被告的自行变更维修地点,在行驶途中造成了车祸引起纠纷。
基本案情:4月2日,一起维修车辆纠纷案件在屏山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终于促成了双方达成和解。
车主王某因为车辆被别人刮漆,于是就选择了一家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然而,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公司擅自将车辆开出,并发生了车祸导致车辆前面的保险杠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维修公司联系,均未能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在多次协商后,维修公司的负责人与王某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中载明经双方协商,决定报王某的车辆保险进行维修,被告自愿赔偿8000元折旧费及损失费,被告必须要用原装配件车辆维修好,修好后经验收合格后被告维修公司免除责任。
后双方于2023年11月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协议中载明被告已用原厂配件将原告的车辆维修完成,支持检验,如果检验不合格的,一直维护到满意为止,如重新维修按200元/天支付原告车辆占用费。被告维修公司不肯按照协议重新为原告维修,还十分嚣张的让原告去法院起诉他。王某一气之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认真查阅了相关证据和资料,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为此,法官驱车到被告维修公司了解情况,得知维修公司已经赔付了对方8000元折旧费及损失费。
维修公司称:汽车出现事故后,我们按照他的要求对车辆进行了赔付及维修,但是对方说4S店回复,维修材料不是原装材料,对于这点我们不能接受,因为员工的失误,导致他车辆再次受损确实是我们的不对,但是我方已经按要求进行了处理,他还抓着不放,我们也不想和他多说。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官决定采取现场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这一纠纷。
因双方矛盾较大,承办法官便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充分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和细节,耐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劝解。在长达三小时的协商和讨论下,双方逐渐放下了心中的芥蒂,开始理性地面对问题。
承办法官在看到当事人情绪稳定,继续对其释法明理,在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下,终于促成双方达成新的调解协议。新的调解协议约定:被告维修公司承认了维修过程中的错误及擅自使用他人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最终补充赔偿原告6000元的损失、更换记录仪、车膜,并承诺此次交通事故产生导致车辆的损害均与原告王某无关,因交通事故致使第二年产生的保险上涨费用部分维修公司也自愿承担。
原告王某表示愿意接受这一调解方案,并对法官的公正和耐心表示了由衷的感谢。此次因车辆维修,造成的车辆二次受损的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积极维护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类似的维修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安全培训等,防止类似意外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