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线索?我怎么知道他有没有财产!什么?你们找不到人,没有财产,法院都没有办法吗?我不管,反正我已经申请执行了,你们必须帮我把钱要回来。”关于案件执行,不少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很快拿到欠款或追回损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申请人赢了官司,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经人民法院穷尽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很不幸,可能遭遇了“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及时执行到位。
“执行难”案件通俗地说就是“有钱不还”,给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但“执行不能”类案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投资风险、法律风险等,这需要社会公众理性看待。
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降低风险,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偿债。
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风险。提高配合执行意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需要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要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信息及执行线索,使得法院能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而是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有财产会立即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