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是X案被告,关于我的两件案子判决已经生效了,我对判决结果无异议,现在来法院履行义务,请你通知一下原告。”近日,南江法院审理的两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通过社交媒体看到被告某培训公司推出的化妆培训班,遂到被告处报名学习,并交纳了培训费用。学习过程中,二原告未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被告也未重新开设课程安排补学,二原告要求被告退款,双方为此协商无果,王某某、刘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分别退还王某某、刘某某培训费2000元、3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向被告释法明理,坚持做双方沟通的桥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断从中调和。判决生效后第一天,被告便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向二原告支付了相应款项及应负担的诉讼费。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对双方释法解惑、化解矛盾纠纷、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才是目的。近年来,南江法院积极探索“执源治理”新路径,引导当事人思想上从“要我履行”转变为“我要履行”,有效提升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积极性,既避免了原、被告再次发生其他纠纷,也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