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中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余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依法当庭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8月1日凌晨抢劫被害人尤某某25元现金等物品,于同年8月17日凌晨抢劫被害人李某某3元现金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内江市中区法院 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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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江市中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余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依法当庭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8月1日凌晨抢劫被害人尤某某25元现金等物品,于同年8月17日凌晨抢劫被害人李某某3元现金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内江市中区法院 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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