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拒执罪”?
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原告四川某物资公司与被告陈某、曾某、邓某某、昭通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龙马潭区法院审理后调解结案,约定由昭通某商贸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分期支付四川某物资公司货款本金1449978.1元及利息等费用,被告陈某、曾某、邓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因上述各被告均未按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四川某物资公司向龙马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组织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支付申请执行人18万元,剩余货款分期履行,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四川某物资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车牌为川Q*****轿车一辆,且其一直占有使用该车,执行法官遂通知陈某将该车交付法院处置,但陈某在已收到执行法官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涉嫌拒执犯罪预警通知书后,在有能力交付其名下川Q*****轿车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2022年6月15日,龙马潭区法院以陈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移送龙马潭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6月27日,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陈某在宜宾市高县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执行人陈某主动将涉案的川Q*****轿车交付法院拍卖处置,以19200元成交。并支付四川某物资公司货款33.9万元,余款分期支付。2023年5月30日,被执行人陈某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实践中十分常见的拒执类型案件,被执行人陈某拒不交付车辆的行为符合最高院《审理拒执案件解释》第二条第3项之规定。龙马潭区法院依托打击拒执犯罪链性长效机制,通过公检法三家联动联惩将被执行人陈某绳之以法,被执行人陈某到案后主动交付涉案车辆,并支付货款33万余元,惩戒效果尤为明显。近年来,龙马潭区法院坚持“以打促执”,将打击拒执犯罪作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之一,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