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庭审中,他悄悄拿出了手机……

来源:天全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婷婷 发布时间:2024-03-27 11:54:08

“杨某,你在拿手机录什么?”

“我老婆没到,我要把庭审内容发给她。”

3月26日上午,天全县法院始阳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开庭前,书记员当庭宣读了法庭纪律,明确告知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庭审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悄悄拿出手机对被告的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审判员眼疾手快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对其手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杨某擅自记录庭审活动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其妻子。审判员当即要求其撤回信息、删除视频,并对其进行了口头训诫,再次重申法庭纪律,告知若再次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经审判员训诫、释明,杨某当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鉴于杨某认错态度良好,审判员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未作进一步处罚。

1711511683883.jpg

1711511710983.png

为确保诉讼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司法权威,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人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

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