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3·15消费者权益日】 欺诈消费者,网店被判三倍赔偿——纳溪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作者:吴玳瑛 发布时间:2024-03-16 20:16:00

近日,纳溪区法院小额诉讼程序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被告如实告知商品情况,构成“欺诈”,三倍赔偿消费者商品价款。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8日,肖某通过淘宝网在“某数码网”店铺购买苹果平板电脑两台,交易快照显示存储容量:256GB。原告取件后,开箱过程全程录制了视频,后发现案涉平板电脑存在异常,遂将两台平板电脑送至苹果专卖店检测,显示系统内对应序列号平板电脑内存应为64G。原告于淘宝网投诉无果后,申请淘宝披露卖家信息,经披露,“某数码网”店铺卖家系被告杨某梅以个人名义认证,无营业执照信息。之后,原告肖某将杨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按照货款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所经营的店铺宣传页中宣称其所售商品为“原装正品”,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开机视频、验机报告等显示,原告在被告处所购商品内存与出厂设置不符,显然非“原装”产品。被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原告购买涉案平板电脑的行为,构成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6924元购机款并给予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肖某因生活所需购买两台平板电脑,并未明显超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限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杨某退还货款6924元及按照货款三倍赔偿20772元,同时原告肖某向被告杨某退还涉案平板电脑。

【法官说法】

现代生活中,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平台逐渐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重要渠道,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真实、合法、合乎商品质量要求的权益。电商平台作为销售者,应当对所售商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平台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商品信息,如存在虚假宣传、销售假货等行为,便构成了欺诈销售。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也应当提高警惕,选择可靠的电商平台和卖家,避免陷入维权的困境。此外,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物凭证,聊天记录等,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