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我国重要的就业群体,是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农民工各项待遇,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富顺县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护“薪”行动、涉农民工“绿色”通道等方式,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近日,富顺法院调解处理的李某与某服装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就是具体的体现。
2019年9月14日,某服装公司招用李某从事缝纫工作,工资按计件制计发,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21年9月22日,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下班途中,与一辆同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其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逃逸,李某先后三次住院共计36天。2022年5月16日,当地人社部门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3年11月8日,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李某与某服装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57705.25元。庭审中,某服装公司坚持认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应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对李某提出的停工留薪、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提出异议,双方矛盾一度激化。
庭审后,承办法官向双方明确指出:李某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已经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其部分诉求于法无据;某服装公司在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伤残鉴定结论书》后,并没有在法定时间内行使诉讼或复议权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双方明白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某服装公司当庭支付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困扰李某多年的工伤赔偿纠纷,迎来案结事了人和。
群众利益无小事,富顺法院集中开展“今冬明春服务保障农民工'五件实事'专项行动”,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尤其是涉及农民工工资欠薪、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相关的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及时高效妥善处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富顺法院共审结保障农民工权益案件18件,为农民工讨薪2074600元,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周启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