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就是一名护渔员,职责是监督他人非法捕鱼的行为,都是贪婪蒙蔽了双眼,想着电一次鱼应该不会被发现,我现在很后悔!”刘某十分懊悔地说道。3月4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30岁的护渔员刘某伙同自己的好友余某在沱江非法电鱼上百斤,经法院查明事实,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3年8月7日22时至8日凌晨2时许,刘某将船驶入沱江赵化镇至怀德镇段,在明知沱江禁渔期和禁渔河段规定的情况下,在他人高价购买野生河鱼的诱惑下,余某使用非法工具进行电鱼,非法捞获水产品共58.5公斤。8日一早,被告人刘某、余某在将渔获物售卖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认定,二被告人使用驾驶船电鱼行为属于禁止的捕捞方法,且该时间属于禁捕期,该河段属于禁捕区。
“我的贪念、愚昧不仅害了自己,还害了朋友余某!家中还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愧对家人,坚守自盗、知法犯法,我应该受到惩罚。请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像我这样,要懂法、尊法,做守法好公民。”庭审中二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沱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其生态保护关乎整个长江流域。通过本案的审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二人均被定罪判刑,彰显了司法的权威。
近年来,富顺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能动司法理念,以“纽扣法庭”工作理念落实“4+6”行政与司法联动保护机制,切实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保护绿水青山筑起坚实法治屏障,为经济建设生态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支撑。(宋君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