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告章某某与第三人刘某甲系夫妻关系,其二人系从事家政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5月,被告刘某乙开始从事家政服务行业。次月,第三人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因工作相识。后刘某甲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同年8月与被告刘某乙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刘某甲将其所接到的部分家政服务订单交由被告完成,并通过微信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截止2023年9月底,刘某甲通过微信陆续向刘某乙转账14000余元。原告章某某发现丈夫的婚外情后,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乙全额返还不当得利的款项。被告刘某乙辩称,其自2023年6月起在刘某甲的手下从事家政工作,故部分转款是其应得的劳动报酬。此外,刘某甲在追求自己时谎称其单身,才同意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因此,刘某乙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只愿意退还部分赠与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甲向被告的转款中有 7000余元确系刘某甲支付的劳动报酬,其剩余转款系赠与款。刘某甲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刘某乙所得上述款项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全额返还。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向原告全额返还了款项。
法官提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第三人刘某甲未经原告同意,多次将夫妻共有财产私自转给婚外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近年来,因婚外情引发的返还财产诉讼不断增多。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在追求幸福的同时,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价值观,遵守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刘某甲故意隐瞒已婚身份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违背了民法典中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其行为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法院依法判决“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维护了原配的合法权益,将法理、伦理、道德相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社会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