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纳溪区法院:丈夫私赠“第三者”财产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原配

来源:纳溪区人民法院 作者:周莉 发布时间:2024-03-04 10:45:35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告章某某与第三人刘某甲系夫妻关系,其二人系从事家政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5月,被告刘某乙开始从事家政服务行业。次月,第三人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因工作相识。后刘某甲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同年8月与被告刘某乙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刘某甲将其所接到的部分家政服务订单交由被告完成,并通过微信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截止2023年9月底,刘某甲通过微信陆续向刘某乙转账14000余元。原告章某某发现丈夫的婚外情后,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乙全额返还不当得利的款项。被告刘某乙辩称,其自2023年6月起在刘某甲的手下从事家政工作,故部分转款是其应得的劳动报酬。此外,刘某甲在追求自己时谎称其单身,才同意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因此,刘某乙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只愿意退还部分赠与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甲向被告的转款中有 7000余元确系刘某甲支付的劳动报酬,其剩余转款系赠与款。刘某甲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刘某乙所得上述款项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全额返还。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向原告全额返还了款项。

法官提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第三人刘某甲未经原告同意,多次将夫妻共有财产私自转给婚外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近年来,因婚外情引发的返还财产诉讼不断增多。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在追求幸福的同时,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价值观,遵守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刘某甲故意隐瞒已婚身份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违背了民法典中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其行为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法院依法判决“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维护了原配的合法权益,将法理、伦理、道德相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社会正气。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