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纳溪区法院:惧怕失信限高 被执行人主动交案款

来源:纳溪区人民法院 作者:谢雅琴 发布时间:2024-03-01 11:43:45

近日,纳溪区法院执行局法官通过纳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成功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发挥了失信惩戒功能,彰显司法权威。

【拒付 执行法官奈我何】泸州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将张某某诉至纳溪区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张某某向泸州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赁费56000元。后因张某某拒不支付该笔欠款,泸州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未查得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张某某系外省人且在外地,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告知其前往法院协商处理该案,均被推辞,一副“找不到我,法院也拿我没办法”的态度。

【没钱 侥幸心理作祟】泸州某运业有限公司与徐某某执行一案,经法院依法判决,由徐某某一次性给付泸州某运业有限公司所欠车辆挂靠经营期间管理费、违约金共计9000元。

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徐某某,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对执行法官提出的因徐某某身处外地,可组织双方微信沟通、协商解决办法也表示拒绝,始终抱着 “人不露面,执行法官不能把我怎么样” 的侥幸心理,态度强硬。

【震慑 主动履行促结案】鉴于该两案被执行人身处异地、寻找难度大且态度强硬、拒不配合,承办法官遂决定对两人采取限高及失信措施,并将该信息转发两人。面对现状,张某某查阅了大量相关惩戒案例并了解了惩戒后果,思虑良久后,委托其弟前往法院,最终与申请人达成一致,一次性支付56000元,该案执行完毕。

徐某某外出打工时才发现因被限制高消费,自己生活工作方方面面均受到影响,遂将9000元案款转入法院案款专户。

【小编有话说】信而有征,无征不信,人无信而不立,信用不良,失信被执行人的生活必将寸步难行。“限制高消费令”“失信黑名单”是人民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手段。面对拒不配合的被执行人,强制惩戒措施的实施,最大限度地压缩了被执行人的舒适空间,降低了被执行人的社会公信度,增强全社会“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意识,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