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全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离婚案件,彰显司法温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患有智力三级残疾,经介绍与被告孙某认识,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淡薄,婚后不久原告即返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后原告以双方缺乏沟通,难以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协商,深入了解原告病情及双方诉求。经审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修建房屋一间,现由原告及其监护人居住。被告坚持认为原告主张离婚就应退还房款,但原告不同意,双方因此多次发生纠纷。考虑到原告身份的特殊性,该案若采用判决结案,不但执行难度大,甚至可能产生新矛盾。承办法官确认焦点后,果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耐心反复劝说与开导,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原告一次性退还被告建房款20000元,并当庭履行。
夫妻之间应该互帮互助,患难与共。近年来,涉残疾患者的离婚案件逐渐增多。下一步,天全法院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奉行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以优质、高效、温情的司法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刘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