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年关,大家本该沉浸在喜气洋洋迎接新年到来的热闹氛围中,不料一场意外打破了这份热闹。
1月16日,张某与李某相约在某饭店就餐喝酒,酒后张某在饭店门口倒地,警方赶到确认张某已死亡。死者家属、同桌饮酒人以及饭店三方对张某死亡原因及责任问题产生较大分歧。
1月18日,犍为法院会同罗城镇人民政府、罗城派出所、罗城司法所等部门,提前介入犍为县首例饮酒导致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开展多元化调解。
在充分了解事情经过后,犍为法院定文法庭工作人员针对大家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标准以及责任认定和责任划分等问题,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以通俗的语言向各方一一释明;积极引导各方回归事件本身,缓和对立情绪,提议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了解各方真实想法,帮助解开心结。在多部门的合力调解下,历时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圆满结束,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涉事各方回归正常生活,实现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问题解答
共饮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呢?
答:
在饮酒过程中,每个饮酒人都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饮酒以及饮多少酒。如果通过行为和言语刺激迫使饮酒人违背自己的上述自由,可以认定为过错:如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常见的言行如“不喝不够朋友”“不喝就是看不起我”。
醉酒后,不尽义务同样错!
共饮人之间对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具体包括:
1.及时提醒、劝告、劝阻,包括确保不使共饮人处于醉酒或严重意识模糊状态,还包括劝阻共饮人酒后驾驶等;
2.照顾和帮助义务,共饮人有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中或其他安全地点的义务,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使醉酒者处于有人监管或照顾的状态;
3.积极救助义务,当醉酒者过度饮酒后产生不良反应,甚至突发疾病时,共饮人对醉酒者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包括及时救助或送往医院救助的义务。
被劝酒人受到人身伤害,全是共饮人的“锅”吗?
答:
在判决共饮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在相关案例中,法院都认定受害人对最终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理由如下:共饮是共饮者之间的群体性活动,是一种自发、自主的行为,在正常的人际交往中不可能避免。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有理性的判断,应当认知和预见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应合理的控制自己饮酒量和酒后行为,相较于其他共饮人,受害人自身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此外,切记!醉驾入刑!
犍为法院温馨提示
逢年过节、亲友聚会、工作应酬
切记适量饮酒,文明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