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投资合同纠纷,被告在原告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就当庭承认原告的全部诉求,判决下达后15日内就履行完毕。案件进展得如此顺利,是因为被告配合执行,还是另有玄机?
一场“顺利”的民事诉讼
傅某和妻子刘某甲是四川省乐山市某管道公司(下称“管道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器机械及器材管材管件。2003年12月,该公司向与其有着长期业务往来的成都某管业有限公司(下称“管业公司”)投资入股100万元(2015年7月核准为320万股)。2015年7月,管业公司在新三板成功上市。
2016年12月,陈某(刘某甲的侄女)以管道公司股东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公司所持有的管业公司320万股股份中,其享有其中160万股的股权收益(股权转让收入为621万余元),并向法院出具了相关的《投资确认书》。《投资确认书》上有陈某的签名捺印和管道公司印章、傅某印鉴等,投资手续完备、合理。
诉讼中,傅某以管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庭,而陈某并未出庭。傅某当庭表示不调解不上诉,爽快地认可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2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陈某享有管业公司160万股的股权收益。判决生效15日内,傅某就将621万余元款项直接打入了陈某账户,该案顺利终结。
两笔蹊跷的转账
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局、检察院线索移交沟通
2021年1月,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接到举报,称陈某从管道公司获取了大量资金,涉嫌虚假诉讼罪。该局请求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市中区检察院刑事、民事检察部门同步介入后,刑事检察部门引导侦查取证,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了监督程序。
办案检察官调阅原审民事诉讼案卷和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后,发现该案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陈某在收到621万余元后,便将全部钱款分别转入了尹某(傅某的司机)、刘某乙(傅某的侄女)的个人账户中。2017年4月17日,傅某又通过刘某乙的账户向陈某转款20万元,陈某次日就将其中10万元作为律师费转给了其诉讼代理律师,剩余10万元留在了其个人账户中。
面对办案检察官对这两笔转账情况追根究底的询问,傅某只好如实坦白。原来,2016年5月,管道公司将其所持有的管业公司股票抛售,获益1240万余元。同年8月,案外人顾某通过诉讼确认其投资160万股的事实,管道公司遂依判决将该160万股的股权收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5万余元后,转入了顾某的个人账户。这场诉讼让傅某很受“启发”,他打算将另外160万股的股权收益“照抄作业”转入其个人账户,从而避免侵占公司资产的法律风险。于是,傅某伪造了一份《投资确认书》,安排陈某作为“诉讼工具人”并配好代理律师,以“归还股权权益”为由起诉管道公司。“没想到时隔5年,我自以为完美的安排,终究还是逃不过你们的法眼。”傅某说。
2021年2月,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提请乐山市检察院对该案抗诉。乐山市检察院迅速成立以分管副检察长魏小玥为组长的办案组对该案进行审查,初步认为该案虚假诉讼事实成立。
深挖彻查水落石出
办案检察官与税务部门共同研究案涉企业财务资料
仅仅为了转移公司资产,傅某为何要这般费力折腾?这背后还有什么其他猫腻?市、区两级检察院联动彻查,一方面查阅该案的刑事案件资料,一方面到税务机关调阅管道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通过翻阅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纳税申报表、企业年报等资料,并通过税务人员对该公司2014年至2021年间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办案检察官发现,管道公司抛售部分所持股票后,在2016年、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投资收益栏中填报的数据均为“0”。明明有售卖股票的收益,怎么表上就变成了“0”?该公司故意隐瞒收益的行为浮出水面。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还发现,傅某在虚假诉讼判决执行完毕后,也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人格和财产权的民事主体,某些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出于套现投资或抽逃出资目的,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相对封闭,经营决策高度集中的特点,虚构借贷、货款、投资款等进行虚假诉讼,以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国家税收征管。”魏小玥表示。
通过继续审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人员之间的关联关系、案涉银行账户流水、公司收支账目以及诉讼中的异常情况等,检察机关逐步查清了该案情况——这场诉讼,其实是傅某利用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便,通过虚构投资事实,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利用法院的合法裁判,达到套现投资、转移资产、偷逃税款等非法目的。
2021年5月28日,乐山市检察院就该案依法提出抗诉。同年8月24日,法院再审后认为,该案系陈某与管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相互串通、合谋而提起的虚假诉讼,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让企业合法经营才是法律初心
该案再审判决生效后,傅某将非法转移的621万余元全部退回到管道公司的账户中。案子似乎到此就可以画上句号了。然而,2021年8月,在对该企业回访时,傅某谈到这笔股权收益将作为股东投资收益进行分红,这个细节又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
“傅某之前将售卖股票的公司收益故意申报为‘0’,与税款有关,而股东分红也应向税务机关补缴个人所得税,但这621万余元仍静静地躺在公司账户上‘休眠’,既没有依法完税,也没有合理分红。”乐山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林开阳说。通过向税务机关咨询,确认这621万余元属于股权收益,应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分红,股东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年9月,乐山市检察院将管道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傅某、股东刘某可能存在逃避税收征管的线索移送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立案调查后,办案检察官密切关注进展情况,并多次对傅某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尽快完成纳税义务。今年8月,管道公司、傅某等人按照分红收益补缴税款126万余元。同时,鉴于该公司近年因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也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缴税基数,该公司补缴了企业所得税3200余元。
此后,检察官又结合案件的办理,到该公司及相关企业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及其经营者依法纳税、规范经营,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该案是近年来发生的一种新类型虚假诉讼,专业性、隐蔽性极强。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查明了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转变案涉款项性质、转移公司投资盈利等事实,抽丝剥茧发现了案涉公司未依法缴纳税款的情况,主动向税务机关移送线索,协助追缴偷逃的税款,及时、全面地修复了虚假诉讼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更通过以案释法,有效引导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四川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昱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