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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套路值多少?小心商家调油表

来源:高新法院立案庭 作者:曾洁 发布时间:2022-03-14 17:22:48

3月11日,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二手车消费欺诈案件,并通过“成都高新法院”抖音号实时直播。

原告马某诉称,2021年6月18日,马某将其本田CLV汽车通过置换方式向被告高新区某汽车销售部购买奔驰梅赛德斯豪华小轿车。原被告双方并于当日签订了《车辆销售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了全部价款,之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了车辆行驶里程,且行驶里程与被告向原告告知的行驶里程相差巨大。被告故意隐瞒车辆重大信息的行为,直接影响原告是否购买案涉车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销售协议》;2.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210000元;3.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向原告赔偿三倍购车款630000元。

庭审在总结庭前会议无争议的事实及争议焦点的基础上进行,双方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高新法院查明,马某与高新区某汽车销售部签订的《车辆销售协议》约定表显里程9万公里,马某通过车辆维修单位查询的案涉车辆保养记录显示2019年5月6日行驶里程即为27万余公里。

高新法院公开宣判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合同诉讼请求,经营者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21万余并予以惩罚性赔偿3倍购车款63万元。

法官说法: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车辆销售协议》往往是由经营者提供,其内容是面对不特定的客户,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范本条款,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其类型应属于格式条款。《车辆销售协议》中不对里程真实性予以承诺的条款,免除了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未向消费者提示和明确说明,应属无效,经营者不能据此免责。《车辆销售协议》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消费者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消费者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消费者及时检验并通知经营者,经营者以消费者未在约定检验期限内检验并通知为由,主张质量符合约定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出卖人对标的物具有瑕疵担保责任。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惯例,行驶里程数系车辆重要参数指标之一,在二手车辆交易中对于车辆的估价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车辆的转让价格。二手车经营者作为专门经营二手机动车买卖的市场主体,相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具有车辆相关的专业知识,亦拥有检测能力,对其所出售的车辆状况及主要参数指标应当明知,并负有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使用状况的义务。经营者告知消费者的表显里程数与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有较大差异,且未能充分证明系因客观原因无法对相关指标核查清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合同撤销后,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返还购车款,同时,消费者应当向经营者返还案涉车辆,返还车辆时应当使该车外观良好、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向二手车商购买车辆,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出售车辆时存有欺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车辆销售价格的三倍。

诚实信用、遵纪守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经营者均系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平衡交易信息不平等现状,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予以保护与补偿,对经营者滥用交易信息优势地位的规制与警示,从而最终实现实质公平,促进市场交易,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本案的处理对所有公民与社会主体自觉遵守诚信与法治具有警示作用。

(曾洁)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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