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民法典》——谁有代位继承人资格

来源: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谢兰秀 发布时间:2020-11-03 16:41:28

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白发人(长辈)送黑发人(晚辈)的悲剧,当白发人过世时,本该由黑发人来继承的白发人的遗产,因黑发人先于白发人过世,怎么处理呢?

民法典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但是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亲属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以下两类人:

1、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重孙子女,重外孙子女,理论上还有重重重……孙子女,重重重……外孙子女);

2、   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屏山县人民法院谢兰秀


责任编辑:罗霞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