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诉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金沙古沙”商标侵犯“金沙回沙”商标民事诉讼再审案件中裁决,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公司使用金沙古沙商标构成对金沙回沙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1514号)认为:金沙窖酒公司在2010年、 2014年先后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第6538871号和第11743372号两个商标。
第6538871号商标
第11743372号商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 金沙回沙酒”与“ 金沙古沙酒”侵权纠纷成立,并经终审判决要求斗酒、古酒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金沙酒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判决作出后,斗酒和古酒向最高法提起再审申请,本次作出的再审裁定就是对山东省高院上述终审判决的认可。
作为白酒知名企业,“金沙古沙酒”的侵权绝不仅是个案。来自广东、河南、江苏等地法院的多份判决显示,除“金沙古沙”外,“金沙古酱”、“金沙古窖”、“金沙梦”等商标或标识也被认定侵权。另外,在金沙古窖侵权案件中,“金沙古窖”中包含的“金沙”字样与第9019800号“金沙”注册商标基本一致,构成高度近似,整体上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
类似的判决还有很多,在对“金沙回沙酒”和“金沙”商标的认定上,多地法院均站在了金沙酒业一方,并给予了支持和认可。
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从事实上还是法理上,在白酒行业“金沙”和“金沙回沙酒”已经与金沙酒业形成了高度的绑定,其他企业虽然可以用做地名标识标注产地,但不可用做产品标识。
酒类行业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产业,具有企业数量多、品牌多、商标多、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等特点。根据中酒协出具的《中国酒类产业知识产权报告》显示,有86.96%的企业遭遇过知识产权侵权,其中尤其以商标侵权最甚,占比高达78.26%。相较于普通白酒企业,头部名酒企业面临的商标侵权更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金沙古沙酒”被认定侵权,不仅是金沙回沙酒的一次维权胜利,也给白酒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积极示范。
未来,期待更多企业像金沙酒业一样,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一道通过各种合法方式破除知产维权方面的阻碍,持续推动贵州白酒产业向着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