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中国公司法论》新书发布暨新公司法实施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由四川省社科院主办。省社科院党委书记刘立云教授、副院长郑泰安研究员、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立新出席新书发布会并致辞。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社长孙东育介绍新书出版情况,西南财大法学院原院长高晋康教授作新书推荐发言,《中国公司法论》作者、省社科院周友苏研究员作新书作者发言,省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杨颖主持新书发布会。
刘立云在致辞中说到,“公司是我国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周友苏研究员的《中国公司法论》是四川省社科院法学学科建设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果。他强调,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公司法》修订及其实施的重大意义,以《中国公司法论》出版为契机,推动四川省社科院学术水平再上新台阶。刘立云要求,要发扬法学学科的优良传统,以老一辈学科奠基人为榜样,不断推进四川省社科院法学学科建设再创佳绩。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越发言时讲到,《公司法》180条规定了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注意义务,在新时代人们又赋予了董事更多的义务,但是立法中没有直接体现,如合规义务、监督义务,其中监督义务在美国的公司司法裁判中已经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门类了,董事要确保公司内部有一套内部信息交换系统,董事们要随时掌握公司的内部信息、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内部信息做出决策,如果违规了董事要担责。“其实中国对董事、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判决中,董事的监督义务已成了法官说理的重要依据。”吴越现场以康美药业为例说明,针对康美药业董监高提起的诉讼中,几位独立董事,包括某大学的一位副教授,被判承担比例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大学教授要承担上亿的民事责任。“根据广州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理由就是作为独立董事,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你不可能不知道,作为董事理应关心公司的正常经营情况,当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理应采取行动,而疏于采取行动,违背了监督义务。”
周友苏研究员的《中国公司法论》是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学科建设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果。早在2007年,周老师受邀中国人大的讲座中就归纳了公司法的三大理念,今天进一步完善为四大基石,即有限责任、股份民主、公司自治、公司治理,可见周老师这本著作的很多理论其实是有非常成熟的研究的。
现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二级研究员、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周友苏,在撰写《中国公司法论》的过程中,阅读了大量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前前后后做了100多万字的读书笔记。从开始写作到最终完成用了整整三年时间,其中阅读前后用了将近一年时间,初稿写作用了整整一年时间,修改又用了一年时间,最终完成了这部120余万字的巨著。
周友苏表示,《中国公司法论》力图全面展现中国公司法的独特面貌。旨在通过历史的演变、资料的引证、内容的论述,以中国的视角和语言来传达中国公司法的声音,它应当是一部立志于讲述中国故事、传播中国智慧、服务中国实践的学术作品,书中几乎每一章都有对公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的梳理和回应,我期望能够通过它为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并助力每一位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国公司法。
新书发布会后,新公司法实施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召开。川大李平教授和川师大于新循教授分别作主旨发言。四川天府新区法院院长罗登亮、法律出版社编辑王珊、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兴旺、西南政法大学赵忠奎副教授、西华大学周春光副教授和省社科院法学所钟洪明副研究员分别发表新书感言并进行实务研讨。
《公司法》修订及实施时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品格的具体例证,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自省、市、区法院和部分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以及省内部分高校、科研机构、出版社等单位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和师生参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