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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朋友间借款未出具借条 法院依法判决偿还借款

来源:渠县法院 作者:杨惠 发布时间:2020-05-09 09:33:53

朋友之间借款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秉持这个观点大部分借款人都会按时还款,以免“再借困难”,但仍有少部分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产生纠纷。近日,渠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书写借条,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成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并依法判决被告文某偿还原告袁某借款402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袁某与被告文某系同学关系。原告袁某系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员,被告文某经原告袁某介绍分别于2015年4月7日、2016年1月4日、2016年2月1日在原告袁某处购买了不同险种的保险。因被告文某购买在保险时资金短缺,原告袁某先后于2015年4月7日、2016年1月4日通过手机银行转款给被告文某4000元、4700元。之后,被告文某因资金困难无力续保,原告袁某以自己在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抵押贷款36500元,于2016年6月8日通过手机银行、支付宝等方式转款给被告文某共计36500元。通过多种方式,原告袁某累计给被告文某借款45200元,而被告文某通过其子向原告袁某还款5000元后,拒不偿还余下的40200元,故原告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文某偿还借款40200元及原告袁某以自己的保险合同抵押贷款的资金利息1922.04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文某辩称原告袁某主张的借贷关系并不成立,因双方关系较好,其也给原告袁某借过钱,所以本案中原告袁某的转账是归还其以前的借款,但对该事实又不能举证证明。承办法官认为,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原告袁某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应当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现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的借款凭据,但原告袁某提交的手机银行转款明细、支付宝转账明细、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官说法:在多数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通过借条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借条作为书面证据并不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唯一依据。转账明细、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也可以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请求依然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杨惠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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