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川区法院审结一起涉执行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李某暴力抗法,将正在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的执行法警咬伤。李某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2015年1月,李某之兄向程某借款10万元,李某夫妇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后李某之兄向程某偿还3.5万元借款后, 余下的6.5万元迟迟不再偿还。程某经多次催收无果,于2019年3月向达川区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由李某之兄偿还程某6.5万元,李某夫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哪知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等人仍不履行,程某无奈向达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承办法官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李某以其非实际借款人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9月,为督促李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达川区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前往李某开设的麻将馆,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当执行法警羁押李某上车前往体检地点时,李某突然情绪激动,强烈反抗并将执行法警咬伤,法警手臂当场出现一团血瘀。11月,李某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分局刑事拘留,后被达川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达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李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遂决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妨害公务罪是指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维护审判秩序、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其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江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