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的新型冠状肺炎的爆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保护野生动物已迫在眉睫。其中,蛇是很常见的动物,很多公民也偏爱吃蛇肉,但很多公民不知道的是,捕蛇也可能触犯刑罚。近期,渠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捕蛇构成犯罪的刑事案子。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在渠县岩峰镇书湾村7组附近小地名“锁洞沟”、“滑道嘴”、“沙坝田”等地采用徒手捕捉的方式捕捉野生乌梢蛇29条,并以20至35元不等的价格将捕捉的乌梢蛇卖给岩峰镇上杨芝建经营的农副收购门市。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文某某经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违法所获赃款300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文某某判处管制六个月,所获赃款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管制期间内禁止文某某从事狩猎活动。
法官寄语:要增强对动物特别是珍贵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本院通过对非法捕蛇行为的打击,提醒和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生态平衡理念,降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提高全民对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视,切勿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从源头上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实现人与自然、动物和谐相处的美好愿望。(朱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