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以来,渠县法院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第八次“司法大拜年”专项执行行动的通知和达州中院的安排部署,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渠县法院执行局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圆满执结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
2017年9月1日,谭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渠县法院依法作出(2016)川1725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陈某限期偿还谭某借款本金6368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9月5日,谭某向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陈某一直躲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方查找无果。渠县法院以陈某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渠县法院收到决定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谭某反馈,2019年11月 25日,谭某向渠县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渠县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作出逮捕决定,并报送渠县公安局进行网上追逃,在“天罗地网”下,江苏省张家港市城南派出所在一卡口将陈某抓获,并移交渠县法院。渠县法院执行法官对陈某进行法律释明,陈某充分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具结悔过,当即支付30万元案款,与自诉人谭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向谭某偿还欠款,并提供深圳房产作为担保。在案件审理中,谭某主动向渠县法院申请撤回自诉,渠县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渠县法院立案受理的第一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下一步,渠县法院执行局将继续积极主动加强与公安临控机制联动协作,并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打击拒执犯罪诉讼模式,加大对老赖的惩治力度。(陈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