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万源市人民法院利用“云上法庭”智能庭审支撑系统开庭审理了达州市首例涉疫案,被告人官某发布虚假涉疫物资销售信息骗取他人钱财,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新冠疫情爆发后,口罩成为“紧俏物资”。2020年2月初,被告人官某在朋友圈看到大量出售口罩和体温枪的消息,便萌生了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倒卖口罩牟利的念头,于是在微信朋友圈虚构了口罩销售信息。
2月7日,在看到自己微信好友刘某在朋友圈求购口罩的信息后,官某主动联系了刘某并谎称自己有一次性医用口罩现货,还用从网上下载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截图、证件截图骗取刘某信任,两人商议决定以0.3元/个的价格成交。
2月8日至13日,刘某用自己和其外甥的微信陆续给官某转入购买口罩的货款共计5025元,还将客户的收货地址发给官某,让官某直接发货给客户。官某在收到货款后,并未联系到口罩供货渠道,而是将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刘某催问官某,官某便继续通过发送虚假的口罩照片、资质证书、物流信息等方式欺骗刘某,最后将刘某微信直接拉黑。
刘某的客户敬某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多次催问刘某未果,遂向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2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将侦查线索移送至万源市公安局,当天,万源市公安局民警将官某抓获。
3月5日,万源市检察院依法将该案起诉至万源市人民法院。3月6日,万源法院利用“云上法庭”智能庭审支撑系统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假借销售口罩,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官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诈骗犯罪,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被告人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并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宽处理,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官某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法官提醒: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犯罪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法官也提醒大家提高警惕,在网上购买口罩、酒精、消毒液、电子体温器等防疫物品时,不可轻信微信、QQ、抖音等网络自媒体上发布的销售信息,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谨防上当受骗。(徐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