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审结两起以“捡”为盗的刑事案件。
2024年某日凌晨,蔡某偶遇一男子醉倒在路边,一个新款苹果手机掉落在身侧,他心生贪念,上前将手机“捡”走。无独有偶,楚某在乘坐出租车时,发现同乘人员在下车时不慎将手机遗落在座位上,便特意遮挡手机直至下车时将手机“捡”走。最终,二人均以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官说法:两起案件中,被告人认为自己仅是贪小便宜捡东西的行为,为什么被认定为盗窃罪?
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行为人在明知手机为他人所有或遗失物的情况下,仍据为己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当场发觉的秘密窃取行为;三是所盗手机价值数额较大。蔡某案中,被害人虽处于醉酒状态,但其仍然对手机处于占有及控制的状态,被告人蔡某从被害人身边“捡”走手机,实为秘密窃取。楚某案中,被害人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内的遗落财物即处于司机占有、控制状态,被告人楚某隐瞒司机,偷拿手机将其转为自己占有,亦构成了秘密窃取。
拾金不昧乃中华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责任和义务,“识”金而昧,不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会上升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即使捡到真正的遗失物,也需归还,如拒不归还或索要明显高于保管成本的费用,亦可能会涉嫌侵占罪或敲诈勒索罪等犯罪。
在此郑重提醒各位看文的朋友们,强化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的贪念而惹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