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渠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企业的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渠县经开区管委会租赁约19000平方米的厂房,并签订了租赁协议。后被告违反“交房后3个月内投产运行”的协议约定,导致厂房闲置近两年,且消极应对、故意拖延,造成一定损失,故原告诉至渠县法院,要求腾退并交还案涉厂房。
原告起诉后立即申请了先予执行,10月17日,承办法官在严格审查核实证据材料后,带领法官助理、原告一行前往案涉经开区厂房实地查验,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限被告在规定期间内腾退并交还案涉房屋于原告。
2024年11月5日开庭当日,承办法官本着为了案涉厂房合理有效利用、及时止损的思路与原、被告做工作,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当庭申请撤诉。
(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