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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法院土黄法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宣汉县人民法院 作者:吴仕松 发布时间:2024-09-26 15:31:39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维护人民权益的“护身符”,在反家暴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日,宣汉县法院土黄法庭在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张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张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因害怕丈夫李某对其做出殴打等威胁人身安全的过激举动,向法庭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经审查,法庭认为张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一、禁止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告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原告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告李某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侮辱、毁谤、威胁原告张某及其相关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被告李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作出后,法庭第一时间向张某、李某进行送达,并向妇联、公安机关及李某所属镇政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据介绍,近年来,宣汉县法院土黄法庭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坚持审理与预防相结合,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处理各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让“保护令”成为“护身符”,为妇女儿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

一、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二、申请人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提出申请后,需要多久才能得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吴仕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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