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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法院“庭内+庭外”解民忧 当时双方相继送锦旗

来源:渠县法院 作者:吴进 发布时间:2024-09-11 08:30:44

近日,渠县法院审结完李某军与郑某、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后,原、被告相继来到法庭送上锦旗,锦旗上书“真心为民办事,倾心为民解忧”“公正廉洁彰权威,伸张正义传佳音”。

据悉,李某军购买了农户的树木,为将树木砍伐后装车运输,他以170元每吨的价格将夹树、拖树、运树交给李某完成。李某作为挖机车主,以5500元月薪雇请了郑某担任驾驶员,负责夹、拖、运树工作。李某军将其砍伐的树木捆好后,便开始指挥郑某进行夹、拖作业。然而,由于李某军未保持安全距离,在拖树过程中不慎被树木撞倒,造成左侧小腿受伤。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军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因协商未果,李某军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郑某赔偿其16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双方剑拔弩张,各执一词,李某军认为系郑某夹树过程中树木垂直落下造成自己受伤,因此自身并无过错;而李某、郑某则坚称系拖树过程中致使李某军受伤,同时指出李某军自身未保持安全距离,但各方说辞均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为查明案件事实,三汇法庭承办法官与各方当事人一同前往事发地点一探究竟。

事发地点在一个山坳里面,经过查勘,案件事实更为明晰,承办法官心中已然有了判断。然而鉴于实地勘察时各方争论激烈,情绪激动,承办法官遂告知各方当事人于次日返回法庭组织调解。

在“背对背”调解中,承办法官向李某军说明其未保持安全距离,故而在此次事故中其自身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其主张的赔偿金额不能全额获赔。同时,告知李某,郑某作为其雇请的驾驶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过法官两个小时的释法明理,各方当事人都愿意各退一步化解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某赔偿李某军7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4万元,第二期支付3万元,李某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一改往日的怒目圆睁,有说有笑地走出法庭。

经案件回访,李某已向李某军支付第一期赔偿款4万元。之后李某军、郑某、李某相继来到法庭送上锦旗,锦旗上书“真心为民办事,倾心为民解忧”“公正廉洁彰权威,伸张正义传佳音”。

(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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