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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重点工程项目破坏生产经营案

来源:宣汉县人民法院 作者:岑绚霖 发布时间:2024-09-06 15:55:37

近日,宣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某、符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4月,被告人文某某经与符某某因没能承揽到西渝高铁康渝段项目的砂石运输业务心生不满,决定以大货车堵住砂石运输通道的方式给承运方施压。4月11日晚,被告人文某某、符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将大货车停放在宣汉县华景镇西渝高铁康渝段项目部附近的车辆运输必经之路上,并安排修车师傅将货车前轮卸下,嘱咐被告人李某某留在车内以车辆损坏为借口堵路。4月12日凌晨至上午,共计20余辆载满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货车、7辆载满混凝土的罐车以及多辆社会车辆陆续到达被堵路段。期间,经多方协调,被告人文某某、符某某仍以车辆损坏为由拒绝将车驶离,直至1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符某某才通知修车师傅将货车轮胎装好,晚上8时许该道路才得以疏通。道路被堵期间,因施工材料无法送达项目部,造成该部分工程施工点不同程度停工,项目部当天支付工人误工费17,258元,另有5车价值24,000元的混凝土因变质损坏被废弃。案发后,文某某、符某某、李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符某某、李某某以车辆损坏为由堵住砂石运输道路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共计41,258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且被告人李某某受安排驾堵路,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三人依法予以相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重大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是造福人民群众的大好事,便利群众出行的同时,也为当地人民群众带来了就业机会和商机,但承揽生意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不可强拉硬要,更不能采取违法犯罪手段破坏项目正常建设。本案的判决切实保障了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为宣汉“百强晋位冲刺千亿”营造了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岑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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