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第一天,通川区人民法院适用该“解释”成功调解一起“退一赔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这也是达州范围内首例适用新“解释”处置的相关案件,双方当庭握手言和,被告现场直接给付赔偿金。
原告陈某于2024年3月27日在被告某茶叶经营部购买一个普洱茶茶饼,花费2175元,茶饼外包装上注明产品执行标准是GB/T22111-2006,生产日期2006年。经查询,普洱茶的执行标准实为GBT22111-2008,即2008年开始执行的执行标准,明显与原告购买的茶饼标识相悖。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退一赔十,即23925元。被告则认为原告系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不应向原告进行赔偿。
通川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茶叶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原告重大损失。承办法官以此作为调解基础,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找准利益平衡点,引导双方从理性和感性的双重角度考虑和解决问题,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给付赔偿金5175元,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经营商当庭表示,感谢法院的普法教育,以后将特别注重所售食品质量和安全,做遵纪守法的良心商家。
法官说法: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实践中争议的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知假买假”索赔等问题作出了全面回应。
据介绍,下一步,通川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领域的防范意识,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马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