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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法院:坟墓占地风波起 倾情化解促和谐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嘉玲 发布时间:2024-08-21 08:29:03

从古至今,坟墓是后辈祭祀已故亲人、寄托哀思的重要场所,承载着对已故亲人的怀念和追思,挪坟动土有悖于中国人的伦理观念。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石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坟墓占地引发的矛盾纠纷,不仅免去了迁坟的烦恼,而且及时修复了濒临破碎的亲情关系,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被告原系亲戚关系,原告罗某某与死者陈某某本是表兄弟。陈某某病故后,五名被告(陈某某的妻子和继子女)将其安葬在原告所有的房屋门前地坝内,并修建坟墓。原告认为,该坟墓影响其居住、通行,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经村委会组织调解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案情、查阅相关卷宗,与助理及双方当事人一起实地勘验,并邀请村委会成员到现场进一步了解情况,进行见证。经过实地测量得出:该坟墓占用原告地坝长度4.9米,宽度3.33米。

考虑到该案涉及法律、传统殡葬观念以及邻里亲情关系的维持,若要妥善处理好该案就必须同时兼顾双方的感受。因此,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并邀请村委干部作为调解员分别对双方做思想工作。调解伊始,法官认真倾听了双方各自的诉求,从中华民族传统习俗、法律规定、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向双方析法说理、沟通交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在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的同时,也充分尊重逝者家属的心理需求。

经过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协调劝说下,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某等人给予罗某某经济补偿30000元,罗某某同意被告不迁坟的请求。调解成功后,被告王某某当即一次性给付补偿费。

至此,一起因建坟占地引发的纠纷,在石河人民法庭的调解下被化解于诉前。承办法官耐心细致、融情理、法理于一体的调解方法,消除双方当事人因坟墓占地产生的心理隔阂,让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法官后语:中国人有着“落叶归根”的传统观念,祖坟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特殊地位,被认为是家族文化的物质载体,连接着家族的历史和传承。因祖坟发生的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还有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此,大竹法院将认真践行“枫桥经验”,秉持尊重案件事实、兼顾法理人情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切实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让司法更有温度,为乡村治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陈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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