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渠县法院巧用“缓”字保障群众生存权

来源:渠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以海 发布时间:2024-08-12 10:21:39

“感谢执行法官延缓执行,待病情稳定后,我将外出务工挣钱来缴纳罚金”,被执行人李某高兴地说。

2016年5月,被执行人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320元予以退赔返还受害人。因罚金、责令退赔款项未缴纳,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集约查控系统查询财产并冻结其银行、网络资金账户。

银行账户冻结后,李某银行卡上的低保金不能正常使用,生活极其艰难。李某的母亲来到法院了解冻结原因,知道是罚金未缴纳被冻结。

李母告知执行法官,现在其家庭生活困难靠低保金生活,且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刚于近日治疗好转出院。法院核实了被执行人残疾证、病历、诊断证明书、低保金发放银行流水等材料。考虑到李某患病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合议决定让其缓缴罚金,并解除其银行账户冻结,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被执行人承诺,身体恢复后外出务工争取早日缴纳执行款。

渠县法院始终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展现出法律的人文关怀,努力达到法与情在个案中的协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陈以海)


责任编辑:双优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