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法官,谢谢你了,被告判决生效后就把赔偿款支付给我了。”7月24日,当事人刘某冒着烈日,将一面绣有“明察秋毫辨真伪,不忘初心为人民”的锦旗送到大竹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罗雪梅手中,同时向罗雪梅法官说着感激的话语。
4月19日,原告刘某因翁父生日在被告大竹县某火锅店用餐,在用餐过程中,因椅子向后滑,刘某摔倒受伤,经大竹县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外阴骑跨伤。原告刘某住院期间被告仅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原告出院后找到被告要求解决其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被告拒不支付该费用。2024年5月10日,原告刘某向大竹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用餐时受伤,被告大竹县某火锅店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查询了被告的工商登记及经营情况,并询问证人,查明事发时该火锅店刚开业不久,店内没有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提供给顾客坐的椅子安全性不够,在原告刘某受伤当日店内已出现他人摔倒的事件。遂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作为餐馆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来就餐的人员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原告在被告处就餐时摔倒,从本案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据介绍,下一步,大竹法院将坚持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高效办好每一起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实现事了案结政通人和。同时,将持续加大释法明理、法治宣传力度,做到胜败皆服,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防止“一案结、多案生”。
(杨情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