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渠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待一名面容迫切的当事人廖某某,其陈述:“5月9日晚上,在给工人转账时误将二万余元工资转给曾经的工人毛某某,因两工人均姓“毛”廖某某在转账时未仔细核对就将工资款转账。次日,廖某某联系工人得知其并未收到转款,核实转款记录后才得知误将工资转账给毛某某。随后,廖某某到银行打印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该明细上载明2020年5月9日转款二万余元至毛某某卡号内”。因毛某某拒接电话,银行告知其无法为其提供毛某某的相关信息除非司法机关调取。因此,廖某某持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到渠县法院立案庭欲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并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廖某某仅提供毛某某的银行卡账户,无具体的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亦无法实现立案的目的。为更好地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案庭法官建议廖某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并申请法院调取毛某某的身份信息。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向银行出具“协助调查函”通过毛某某的银行账户查询其开户信息,继而获得毛某某的身份信息并建议廖某某到毛某某的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至此,因当事人难以取得被告身份信息,无明确的被告难以进入诉讼程序的难题,通过向渠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予以解决。
法官后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同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否则不符合立案规定将不予受理。对于需要收集被告身份信息的可以到社区、派出所、房管局、车管所、工商局等单位进行收集,收集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涂婷)